日前,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对牡丹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程鹏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程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程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程鹏在担任宁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36万余元。
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程鹏到案后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绝大多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全额退缴赃款,且认罪认罚,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牡丹江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