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明确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急救助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应急救助行为,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事态扩展,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 我省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以外水域,可能威胁、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水域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地)、县(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未设置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市(地)、县(市),由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指定部门负责管辖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2.2 指挥机构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为全省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工作指挥机构。总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黑龙江海事局局长担任。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黑龙江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黑龙江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 指挥机构成员及职责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由黑龙江海事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政府新闻办、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民航黑龙江监管局、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单位组成。其各自职责是:
黑龙江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行动现场指挥工作,负责调动和协调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非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负责维护水上搜救行动区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区等,发布航行通(警)告;督促和指导船舶、浮动设施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抢救伤员、转运物资;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救助;负责对自然人水上遇险实施救助,并组织打捞溺亡人员;负责110接报水上遇险信息的转警工作;负责对公民水上安全意识进行宣传教育。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本系统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渔业船舶水上遇险信息的报告,并提供遇险渔业船舶的信息;负责组织渔业船舶水上应急演习、演练;负责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水上搜寻救助;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水上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相关应急资源信息。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指挥民兵遂行水上搜寻相关转移人民群众、外围警戒等陆上任务,协调省内驻军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省工信厅负责统筹应急无线电频率资源,组织实施无线电监测及管制。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保障省直有关部门履行职能必要经费。
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协调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对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发布主要江河水文水资源信息。
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水上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遇险救助,参与做好旅游团队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实施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获救伤员;对可能发生疫情的水上险情、事故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省外办负责协调遇险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沟通;协助安排有关国家、地区外交官赴事发现场探视、处理善后事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配合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水上搜救行动的舆论引导工作。
省体育局负责水上救生员的培训;组织体育运动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提供水上搜救行动指挥救援的通信保障;在必要情况下,经省政府批准,统一调用全省各种通信资源保障水上搜救行动有效进行。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与预警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管理;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为水上搜救提供技术支持,为各部门水上应急联动提供科学依据。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要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为水上交通事故提供救助打捞服务和航道清障并设置标志。
民航黑龙江监管局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加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武警黑龙江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市(地)、县(市)志愿者组织机构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组成水上搜救队伍,需要时可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副总指挥长任指挥长,下设现场救助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四个职能组,负责及时向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执行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令。
2.4.1 现场救助组
由事发地海事、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军队和武警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由事发地海事部门牵头,未设置海事部门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
2.4.2 专家咨询组
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水文、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技术咨询。
2.4.3 信息处理组(成员)
由事发地政府新闻办、海事、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由事发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牵头,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及时向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负责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的发布新闻。
2.4.4 后勤保障组
由交通运输、民政、通信管理、卫生健康、气象、财政、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事发地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现场救助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遇险人员及家属或滞留船员及家属的安置工作。
2.5 应急救助力量
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上述力量按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参加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区域内水域进行日常监测,并将监测到的信息通报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成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标准
3.2.2.1 一级预警
(1)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气象预报有特大暴雨的。
3.2.2.2 二级预警
(1)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气象预报有大暴雨的。
3.2.2.3 三级预警
(1)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级至7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气象预报有暴雨的。
3.2.2.4 四级预警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
3.2.3 预警发
预警信息应经由水文、气象等职能部门信息发布。
3.3 预警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搜救指挥中心依据预警通知各成员单位,采取预防预控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省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技术平台以及水上安全信息发布系统,高效、快捷传递及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解除
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形消失后,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事件分级及报送
4.1 事件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2 事件分级标准
4.2.1 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和油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2.2 重大(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2.3 较大(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2.4 一般(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3 信息报送
4.3.1 信息报送程序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在收到险情信息后,应当立即以电话方式向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具体内容。电话报告包括下列要素:遇险时间、地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
市级水上搜救机构接到较大(Ⅲ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省级水上搜救机构和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应每小时上报搜救现场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省级水上搜救机构接到较大(Ⅲ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电话方式向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同时应每小时将搜救现场情况报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向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上报较大(Ⅲ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2个小时内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和采取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4.3.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遇险人员的情况;
(2)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经纬度)、原因、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名称、种类、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5)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水位、能见度等气象、水文信息;
(6)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报警方式和报警信息内容
5.1.1 水上遇险报警方式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甚高频(VHF)电话、公众通信网(“12395”专用搜救电话和各级搜救机构值班电话)、“110”等通信方式报警。
5.1.2 报警信息内容
报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2 遇险信息的核实
接警各级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及人员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监控系统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5.3 险情分析与评估
水上搜寻机构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核实确认为遇险的,要对险情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搜救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4 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调集力量开展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特别对于涉及危险品泄漏和扩散的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大面积危害。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预定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并组织实施。
(4)根据救助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指定现场指挥。
(8)动用航空器实施救助的,及时通报空管机构。
5.5 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根据险情级别和实际情况,设定三个响应级别。
5.5.1 I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为特别重大(Ⅰ级)级别,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救助时,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本预案;
(2)按照预案要求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入指挥位置,承担组织工作。
(3)当确定国家海上搜救中心直接组织时,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协助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搜寻救助工作。
5.5.2 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为重大(Ⅱ级)级别,需要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救助时,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本预案;
(2)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协调、指导。
5.5.3 Ⅲ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为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级别时,应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给予相应指导。
5.5.4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进一步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等级。当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时,应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
5.6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暂时停止和终止
5.6.1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暂时停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无法进行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暂时停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暂时停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
5.6.2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
(1)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2)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
(4)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当决定暂时停止或终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后,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向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的搜救机构通报,各相关单位接到通报后,要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通报。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8 信息发布
5.8.1 信息发布原则
水上搜寻救助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5.8.2 信息发布主体
水上搜寻救助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向社会发布。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可根据需要授权下级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5.8.3 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8.4 信息发布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
(2)采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
(3)采用热线电话、网站发式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根据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需要,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力量,保障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各级搜救机构收集本辖区可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人员和装备的数量、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队伍和装备信息库。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6.4 医疗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被指定承担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指导,派出医疗人员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等任务,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好准备。
6.5 治安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为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等,保障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6.6 资金保障
将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1.1 获救人员的安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外籍获救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7.1.2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外籍死亡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处置。
7.1.3 保险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 搜寻救助后评估
7.2.1 搜寻救助效果的总结评估
(1)市级水上搜救机构负责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评估,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分别报本级政府和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2)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重大(II级)级别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并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政府。
7.2.2 评估内容
重点对信息处置、快速反应、组织协调、救援技术、方法、救助效果、社会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各级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专业救助机构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本级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8.3 演练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每3年举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实战演练,市(地)、县(市)水上搜救机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
9 区域合作
9.1 合作机制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与相邻的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水上应急机构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9.2 险情通报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相邻区域的水上险情信息时,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搜救机构。
9.3 合作交流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加强与相邻区域应急机构进行搜救业务学习与交流,定期举行多方共同参加的联合演习或者跨辖区搜救演习,以确保区域合作机制有效运行。
9.4 国际协作
需要国家搜寻救助力量和国外搜寻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向国家水上搜寻救助中心报告。
在中俄界河(湖)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与俄方联系有关相互协助救助事宜。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0.1.1 本预案中的水上突发事件是指在水上发生或可能引发船舶、设施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污染事故险情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含自然人落水)、财产损失及水域污染等事件。
10.1.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1 预案的编制、批准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更新工作,预案编制及修订更新商各成员单位后,经省政府审批,必要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预案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简单实用、操作性强的应急处置或保障行动方案。
10.2.2 评审
(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但评审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当发现水上搜救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
(2)评审方式方法
采取专家评审和应急行动人员评审相结合方式。
10.2.3 预案修订
有向下列情况之一时,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及时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每年三月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
10.2.4 备案
县以上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制定并且及时修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备案。
10.3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3.1 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上报批准为革命烈士。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致残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县以上政府应当对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0.3.2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违反《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规定的,由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监督检查
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本预案的执行情况。市(地)、县(市)搜救机构执行预案情况,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或所在地同级政府监督检查。
10.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