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旅行社经营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眼下,各地旅行社企业正在积极开展自救行动。其中,预售旅游产品和线路成为重要手段。
一直以来,旅行社向旅游者出售旅游产品都是以预售的方式进行的。旅行社收款在前、提供服务在后,这已是业内公认且为广大旅游者认可的经营模式。
旅行社向旅游者预售旅游产品和线路,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一种交易行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要预售的旅游产品和线路最终能够按照双方的约定付诸实施,那么,就是皆大欢喜的结局。
当前“预售”的特殊性
疫情防控阶段,旅行社预售旅游产品和线路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当前,旅行社的预售行为是多条旅游产品和线路同时预售,预售的产品类型也是多种多样,既有传统的(省内)包价旅游线路,也有“机票+景区”“酒店+景区”等组合型产品。而此前,旅行社预售的多为单一产品和线路。
第二,旅行社预售的是“不确定出团时间的”旅游线路。以往旅行社的预售行为,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一个明确的出团时间。而当前的预售,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未约定确定的出团时间,基本都是以“等团队游恢复后”或者“等疫情结束后”等形式予以约定。
第三,当前,旅行社预售旅游产品和线路的目的,更多地侧重于提前预收旅游团款,防止现金流枯竭,确保企业能够生存下来。而以往旅行社的预售行为,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下一个确定的旅游团队提供经济支撑。
“预售”隐含的风险
以上三个特点,决定了当下旅行社的预售行为存在的民事风险比以往有所增加。
为了解决当下的资金流困境,相当多的企业跟风采取了预售旅游产品和线路的方式,而所预售的旅游产品和线路大多是根据以往经验推出的,所预售的旅游产品和线路是否做过可行性研究?同时,因为国内游业务全面恢复的时间尚难确定,旅行社在预售时,是否充分考虑到疫情过后的可兑现性?这些都可能埋藏隐患。
对旅游者而言,尽管旅行社预售的旅游产品和线路在价格方面有明显优势,但旅行社预售的是“大概念”,无法像包价旅游合同那样书面约定服务内容,双方所能够确定的只是个大概,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等到国内旅游全面恢复后,旅游者和旅行社还必须要对服务细节进行确认,到那时双方是否会产生分歧尚未可知。与此同时,假如个别旅行社预售旅游产品和线路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预售的旅游产品和线路无法兑现,那么,旅游者将面临直接的经济损失。
从理论上说,旅行社预售旅游产品和线路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等正常的维权渠道加以解决。但在实务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能面临如下压力:
从法律层面说,尚不存在禁止旅行社预售产品和线路的法律规定,只要旅行社的预售行为规范,主管部门就不必干预。而一旦出现旅行社无法兑现承诺、且无力或者不愿退还预售款项的情况,主管部门所能做的只能是划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以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当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数量非常有限,一旦发生民事纠纷,质量保证金仅仅是杯水车薪,很难弥补大量旅游者预付款的损失。假如矛盾激化,主管部门将承受很大压力。
解决途径
首先,旅行社要在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旅游者预售旅游产品和线路,向旅游者明确告知预售隐含的各种风险。同时,旅行社应当将预售的旅游产品和线路、线下如何具体实施服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纳入书面的预售合同中,避免发生纠纷。
其次,作为旅游者,面对旅行社给出的各种预售优惠,应当保持理性,理性评估旅行社预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理性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不是仅仅因为旅行社预售的旅游产品和线路价格低,就盲目消费,先买了再说。
最后,文旅主管部门需要做的是对旅行社的预售行为实施监管,而不是简单地禁止旅行社开展预售活动。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旅行社制订完善的预售合同,书面确认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预售中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源头上预防旅行社预售旅游产品和线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对旅行社预售行为是否如约兑现实施监管,化解可能出现的旅游服务纠纷。